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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規章
汕頭經濟特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瀏覽次數:15993第二條 凡在特區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 工程裝飾設計、規劃設計等)活動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特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特區內需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向市建委提出申請,經市建委初步審查合格,報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核發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申請人應憑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業務。
第五條 特區外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需在特區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必須持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到市建委驗證備案后,方可在其資格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擔業務。
第六條 符合特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隊伍總量控制要求和專業需求,且一年內在特區承擔三個以上單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特區外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向市建委申請在特區設立分支機構,經市建委同意后,可以派出單位名義在其業務范圍內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七條 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下同)建設工程設計機構,受外資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投資方委托,且具有承擔與建設工程項目相應的設計資格,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批準,并到市建委驗證備案后,可以參加本建設工程的項目設計方案競選、設計投標或直接承擔設計業務,但必須與在特區已注冊登記并具有相應設計資格的境內甲、乙級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合作設計,且境內設計單位的工作量原則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條 承擔建設工程設計業務的境外建設工程設計機構,經市建委批準在特區設立的辦事處,可負責處理建設工程現場設計和參與施工管理工作,但不得直接承擔建設工程設計業務。
第九條 境外建設工程設計機構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設計的標準、規范、規程,工程設計文件必須使用中文文本,特殊情況需采用境外技術規范時,必須經市建委批準。
第十條 建設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以及不能計算建筑面積的工程構筑物、市政工程等投資100萬元以上的永久性工程項目, 建設單位應向市建委申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許可證后,方準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否則,規劃等部門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必須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委托給持有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且與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相符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通過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或建筑方案設計競選的辦法,公開確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㈠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十六層以上(含十六層)高層建筑,具有重大紀念意義的建筑、大型橋梁、立交橋或對城市景觀影響較大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㈡主要城市街景設計、大型建筑群體設計、重要的建筑群或小區規劃等;
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項目。
由外商投資、捐資、國內私人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實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或建筑方案設計競選,由投資者自行決定。但對于不實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和建筑方案競選的,應通過多方案比選,優化工程設計。
第十三條 凡需進行招標投標或方案設計競選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持有效的投資計劃、土地使用、建筑紅線圖等批準文件和招標投標或方案設計競選方案,到市建委核準后,方可進行招標或方案設計競選。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和建筑方案設計競選必須貫徹公正、公開、科學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競標或競選。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時,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并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應采用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制定的統一文本,并在合同簽定后10日內由建設單位報送市建委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換勘察設計單位時,建設單位應與原勘察設計單位協商中止原有勘察設計合同,并依照本辦法規定與新委托的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合同。中止原合同的協議及新簽訂的合同應同時報送市建委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越級或超范圍承擔業務的,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報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由與資質要求相適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審核。審核單位可按規定收取審核費,并應對其審定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之間可以合作承擔業務,其勘察設計成果的質量管理納入資質高的一方,合作承擔業務的協議和雙方勘察設計人員名單應報市建委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名單應報市建委備案;需變更時,應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市建委備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工作人員變動影響到業務范圍或資格等級時,應按有關規定申報調整業務范圍和資格等級。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設計中可以向建設單位推薦技術先進、質量優良的設備材料;需指定廠家產品的,必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需選用消防、電訊、電梯等器材或設備的,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 包括勘察設計圖紙、文字說明、計算機軟機等) 的著作權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所有。但建設單位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經著作權所有單位書面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用于委托建設工程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保守建設單位商業及技術秘密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建委應定期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技術力量、經營狀況和成果質量進行抽查,并進行年審。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其相關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標準、規范、規程和技術規定,其工作成果的深度和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提交建設單位時,必須有設計、校對、審核、審定人的簽字,并加蓋出圖章及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省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采用由省建委統一制作的出圖章。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有資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咨詢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的部分或全部進行質量咨詢。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或技術有爭議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書面提請市建委予以審查、裁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不得擅自改變。涉及初步設計( 或代替初步設計的方案設計)主要內容的改變, 須取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㈠建設單位委托不具備相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㈡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取得工程勘察證書、 工程設計證書而擅自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㈢外地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境外的建設工程設計機構,未向市建委辦理驗證備案手續,擅自在特區內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擅自超越核準的業務范圍或級別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和建筑方案設計競選中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中標或中選的,其中標、中選資格無效,并由市建委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和建筑方案設計競選中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指定中標或中選單位的,由市建委責令其重新組織招標或競選,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因勘察設計錯誤導致建設工程事故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收取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造成人員傷亡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的,由市建委責令其改正;工程已經實施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㈠經過整改可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應責令建設單位補辦手續,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㈡無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應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改變設計而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由規劃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市建委及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潮陽市、澄海市、南澳縣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