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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
政策解讀——《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汕頭市財政局扶持建筑業發展實施辦法》
瀏覽次數:16259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建筑業是我市傳統支柱產業,對我市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為扶持我市建筑企業發展和提高外出施工企業回汕納稅的積極性,增加我市財稅收入,我市從2008年開始,參考市直外出施工企業回汕納稅繳入市級庫的數額作為基數,按10%安排資金獎勵外出施工企業(含住建部門工作經費)。2014年起加大獎勵力度,參考上一年回汕納稅繳入市縣級庫的數額作為基數,基數內按15%、超基數部分按30%的比例安排獎勵資金,該政策執行到2016年期滿。獎勵措施的實施,有效地調動了外出施工企業回汕納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據統計,2014年至2016年我市外出施工企業回汕納稅共15.17億元,有力地支持我市經濟社會建設。
鑒于獎勵政策至2016年到期,且在“營改增”后,有些地方的稅收保護措施逐步取消,我市外出施工企業的納稅環境更加公平、合理,回汕納稅的可能性大增。為進一步提高我市施工企業回汕納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增加地方稅收收入,做大做強我市外出施工企業,2017年1月,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制訂了《汕頭市建筑業發展扶持獎勵措施》上報市政府,并經第十四屆1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會后,按行政機關法規性文件制定法定程序,市住建局和市財政局就該獎勵措施向市法制局聯合提請法律審查,并審查已通過(同時更名為《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汕頭市財政局扶持建筑業發展實施辦法》)。
二、政策亮點
《辦法》增強了行業協會的作用。由市建筑業協會按照經稅務部門核實的企業納稅額,以及企業的誠信經營、積極創優、安全文明生產等要素,評選出我市外出經營獲獎建筑業企業及計算出年度扶持資金。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由市財政局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設立扶持建筑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扶持我市外出承接工程年回汕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20萬元以上,且誠信、創優、安全文明生產等方面表現較好的我市建筑業企業。扶持資金按我市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與區(縣)財政分級負擔。
(二)獎勵標準:對當年度回汕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量比上年度增長的企業,以上年度地方財政貢獻量為基數,分別按基數的6%和15%的比例給予資金扶持,再分別按增量的12 %和30%的比例給予資金扶持;對貢獻量比上年度下降、持平的,或新增納稅企業,分別按基數的6%和15%的比例給予資金扶持。
(三)由市建筑業協會按照經稅務部門核實的企業納稅額,以及企業的誠信經營、積極創優、安全文明生產等要素,每年在6月份前評選出我市外出經營獲獎建筑業企業及計算出年度扶持資金,報送市住建局審核確認后,市財政局按市住建局的審核意見安排撥付扶持資金。
四、實施期限
《辦法》實施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