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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建立工程監理活動巡查制度的通知
瀏覽次數:2318各區縣建設局,各工程監理企業(含外來監理企業):
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建立工程監理活動巡查制度的通知》(粵建管字[2006]76號)精神,為加強對我市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工程監理市場秩序,促進工程監理企業切實履行監理職責,推進工程監理業健康持續發展,我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建立工程監理活動巡查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以查處工程監理單位違法經營、人員不到位以及不切實履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理責任為重點,建立工程監理巡查制度,開展工程監理巡查,加大查處工程監理單位和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整頓和規范工程監理市場秩序,提高工程監理發展水平。
二、監理巡查的重點
(一)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是否存在不委托監理,或虛假委托監理的行為;
(二)所監理的項目是否存在違反法定建設程序的行為;
(三)監理任務承接過程中,是否違反招標投標法規,或存在簽訂“陰陽合同”、惡性壓價競爭等行為;
(四)監理企業是否存在越級承擔監理業務、轉讓監理業務、出賣或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五)監理企業與監理人員是否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理責任;
(六)工程現場監理能否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對關鍵環節實行旁站監理;
(七)項目監理工作能否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履行各項監理工作職責;
(八)項目監理機構是否按投標承諾或合同約定配備各類監理人員,監理人員是否配套合理和持證上崗。
三、監理巡查工作的組織
市建設局將組成監理巡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全市建設工程監理市場進行巡查(原則上一個季度不少于1次,單獨進行或與質量、安全巡查合并進行)。巡查以對監理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為主,以對企業內部管理情況的檢查為輔。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建設局應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工程監理巡查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切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監理巡查中發現的出賣和偽造監理資質證書、轉讓監理業務、監理人員不到位、不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理職責的單位和人員,應依法予以處罰。
(三)加快建立工程監理行業信用系統。要將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獎懲情況、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實現網上查詢。
附:汕頭市工程監理巡查情況登記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