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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和《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的通知
瀏覽次數:8955各區縣建設局,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造價管理、施工圖審查機構,各建設(開發)、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使用,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省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于2005年下半年分別出臺了《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和《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為更好貫徹落實上述兩個規定,切實做好我市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推廣使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嚴格按規定禁止下列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市區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高新區、保稅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區政府所在地城區和中心鎮鎮區的建設工程;
(三)全市范圍內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建設工程。
確需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企業應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二、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申辦程序
(一)辦理行政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2)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三十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3)混凝土一次用量不足10立方米的;(4)使用特種類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二)提交資料: 1、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申請報告(含相關證明材料);2、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3、施工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以上資料由施工企業向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批準機關提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建設工程項目由施工企業向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
(三)審批辦法:1、市建設局自收到企業的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高新區、保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企業的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市建設局,市建設局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3、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建設局自收到企業的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市建設局備案。
三、市質監站應定期對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裝備、技術人員配置、產品檢驗、質量管理等進行檢查,督促混凝土生產企業建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統一制訂我市工程項目使用商品混凝土存檔資料目錄。
四、各項目質監機構應將商品混凝土質量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內容,監督檢查的內容應包括:1、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是否事先簽訂合同;2、供方是否及時按不同混凝土品種等級向需方提供完整的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3、商品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是否按規范要求進行交貨檢驗;4、必要時進行質量抽檢。
五、對未經許可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項目質監機構和監理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權限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監理單位應不予同意下道工序施工,質監機構應責令局部停工并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罰。
六、為規范我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行為,明確供需雙方技術經濟責任,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我局根據《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制訂了《汕頭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試行)》范本,自即日起啟用。在應用過程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建管科反映。
附件:1、《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
2、《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
3、《汕頭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試行)》范本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