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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施工圖審查后勘察設計重大修改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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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建設局,市質監站,各施工圖審查機構,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與管理,規范施工圖審查后的勘察設計文件重大修改行為,切實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勘察設計文件一經審查通過,對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穩定性和安全性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對已經通過審查的勘察設計文件,凡涉及下列情形時,均視為重大修改,必須向原審查機構重新報審。

  (一)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1、重新劃分建筑場地類別;
  2、重新劃分巖土層;
  3、修改有關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指標及承載力特征值;
  4、對不良地質作用的評價有改變時,包括液化等級和液化指數,地下水腐蝕等級等;
  5、施工時發現與勘察報告不相符合,需進行施工勘察。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
  1、建筑專業
  (1)改變建筑規模,包括增加層數、建筑面積、層高、建筑高度等,或者改變建筑標準,包括增設中央空調系統等;
  (2)建筑物的使用性質、使用功能出現較大修改;
  (3)改變建筑平面形狀和尺寸;
  (4)改變建筑的墻體材料或幕墻面積,使建筑物的節能性能及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發生變化的;
  (5)改變外立面,并涉及主體結構的改變;
  (6)增加或減少樓梯、電梯的數量和形式;
  (7)改變消防設施、防火分區等;
  (8)改變屋面防水、隔熱措施。
  2、結構專業
  (1)改變建筑結構的抗震設防等級;
  (2)改變結構體系;
  (3)改變主要承重構件的布置和傳力途徑,較大范圍地改變砌體結構承重墻的位置;
  (4)改變基礎型式、樁型、基礎持力層;
  (5)改變主要結構材料;
  (6)增、減結構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數量。
  3、電氣專業
  (1)改變供配電系統及變壓器、發電機容量;
  (2)改變防雷設計類別、防雷、接地設施及要求;
  (3)改變消防控制和報警系統。
  4、給排水專業
  (1)改變給水、排水、熱水、中水等系統;
  (2)改變消防系統和設施。
  5、暖通專業
  (1)改變通風、防排煙系統及設施;
  (2)改變集中供暖或空調系統。
  (三)其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涉及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性的情形。

  三、屬重大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查機構重新報審,并提供下列資料:
  1、建設單位要求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申請表;
  2、規劃、消防等職能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涉及規劃、消防等審查內容變更時);
  3、由設計單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計算書;
  4、審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四、因某專業勘察設計文件重大修改,致使其他專業勘察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的,設計單位應同時修改到位,建設單位應一并報審。

  五、勘察設計文件重大修改審查的內容:
  1、修改的勘察設計是否由原勘察設計單位完成;已變更勘察設計單位的,進行勘察設計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設計單位的同意;
  2、變更后的勘察設計單位資質是否與本工程等級相符;
  3、變更后的執業人員執業資格是否與本工程等級相符;
  4、修改后的工程規模是否與規劃批準的工程規模一致。
  其他審查內容及要求與原施工圖審查的內容及要求相同。

  六、勘察設計文件重大修改審查合格后,由審查機構出具相應部分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在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上加蓋審查機構的審查專用章,并將重大修改審查內容及結果通知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若涉及原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需要廢止的,建設單位應負責收回后交原審查機構。

  七、一般性的勘察設計文件修改由原勘察設計單位出具正常修改手續,并對其負責。

  八、勘察設計文件重大修改未經審查機構審查合格交付使用,視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交付使用,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九、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圖審查后的勘察設計文件修改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應自覺將屬重大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向原審查機構報審;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自覺抵制不規范行為;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勘察設計修改文件,不得作為施工和監理依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及時查處上述違規行為,對有上述違規行為的單位及工程,不予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十、本通知自2006年10月20日起實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