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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告公布 (澄海)
汕頭高新區中以(汕頭)科技創新合作區(5G產業平臺)配套設施建設(一期)監理(第二次)
問題1 | 招標文件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參照)封面項目名稱和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而人須知前附表1.1工程名稱不一樣,是否統一項目名稱為:汕頭高新區中以(汕頭)科技創新合作區(5G產業平臺)配套設施建設(一期)監理(第二次)? |
回答 | 是。 |
問題2 | 關于“汕頭高新區中以(汕頭)科技創新合作區(5G產業平臺)配套設施建設(一期)監理(第二次)”的疑問招標文件第二章“第18.1 投標保證金”和第三章“第12.1(3)”中關于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的證明,由于《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通知》(銀發【2019】41號)及相關規定,我單位現無開戶許可證,能否提供由銀行頒發的“基本存款賬戶信息”以茲證明。 |
回答 | 招標文件第二章“第18.1 投標保證金”(一)(1)“由投標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中標明的開戶銀行(或該開戶銀行上級行)出具有效的投標保函”修改為“由投標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或銀行頒發的“基本存款賬戶信息”中標明的開戶銀行(或該開戶銀行上級行)出具有效的投標保函”;招標文件第三章第12.1(3)“投標保證金及投標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修改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或由銀行頒發的“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復印件”。 |
問題3 | 擬派總監已是我單位員工,現我單位已斷社保,后有“離崗歇業證明”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能否只放這兩個文件? |
回答 | 招標文件第四章評分細則中商務部分擬派監理人員資歷“注:提供注冊證或職稱證、社保證明(2020年4月、5月、6月)復印件或掃描件。”修改為“注:提供注冊證或職稱證、社保證明(2020年4月、5月、6月)復印件或掃描件。如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中第一條所屬1-6類情況的,提供相關證明。” |
問題4 | 招標文件 第一章“對投標單位要求”第六點規定擬派總監理工程師遞交投標文件和出席開標會,而《中件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并未對出席開標會和遞文投標文件的人員作此規定,請問是否有特別目的?為何不能授權除總監以外的單位其他人員作為委托人遞交投標件和出席開標會?是否需要修改,請說明。 |
回答 | 招標文件參照《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汕頭市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汕府[2019]43號)文中第九條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汕頭市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中第九條規定,請潛在投標人按招標文件執行。 |
問題5 | 招標文件未對進粵企業和人員信息證明需提供哪些證明資料,請明確。 |
回答 | 該證明材料可在廣東省建設信息網“進粵企業和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平臺”網頁中打印投標人的“企業基本信息、資質情況”及“進粵技術管理人員情況”中體現擬派人員的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