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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告公布 (市交易中心)
汕頭市龍湖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及雨污分流系統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勘察測量和初步設計
問題1 | 第四章第5.3條規定若聯合體的需明確各方責任,而8.3.1.5中全過程工程咨詢實力的評分卻只需聯合體中任意單位具備即可,第8.3.1.6項目負責人的評分卻明確要求責任單位,這個存在嚴重沖突;全過程咨詢評分應明確由全過程咨詢單位具備才得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投標作為一個合作的團隊,在項目執行中可以互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充分發揮各方優勢,有利于項目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文件規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始終從資源、技術、責任、利益等均為一體。因此,本項目商務部分評分除設計負責人外,均適用于投標人(或聯合體中任意單位)。 |
回答 |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因此,須明確由投標人(或聯合體中設計單位)擬派設計負責人。招標文件第23頁中的“1、投標人(或聯合體中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擬派的項目總負責人:”修改為“1、投標人(或聯合體中任意單位)擬派的項目總負責人:” |
問題2 | 第8.3.1.5中全過程工程咨詢實力的評分中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單位名單沒有國家級和省級一說,住建部發布的40個試點企業和各省份發布的930個企業并沒有等級和質量比較,不能已40個先行試點和各省份的試點作為界定高低的依據,存在嚴重排斥投標人的嫌疑。 |
回答 |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規定,本項目評標細則遵循“擇優”的原則。國家級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單位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范圍內確定的單位,也是全國最先確定的試點單位,比起后續各省級和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在各省和各市范圍內確定的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單位更具綜合實力和先行經驗。此條款是體現各投標人的全過程工程咨詢能力因素之一,因各投標人實力各有差異,只有通過比較、評價后得出優劣情況。此條款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行為七種情形之一,也不違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 |
問題3 | 第8.3.1.1中投標人業績的評分中第一項要求的設計業績,第二項要求的全過程咨詢業績,須指明分別由聯合體中的設計單位和聯合體中的全過程咨詢單位具備才計分,否則嚴重違反第四章第5.3條規定的若聯合體的需明確各方責任條文。 |
回答 | 聯合體投標作為一個合作的團隊,在項目執行中可以互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充分發揮各方優勢,有利于項目開展,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文件規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始終從資源、技術、責任、利益等均為一體。因此,本項目商務部分評分除設計負責人外,均適用于投標人(或聯合體中任意單位)。 |
問題4 | 第8.3.1.2中企業榮譽的評分中,第一項要求設計獎,第二項要求勘察獎,須指明分別由聯合體中的設計單位和聯合體中的勘察單位具備才計分,否則嚴重違反第四章第5.3條規定的若聯合體的需明確各方責任條文。 |
回答 | 按問題3回答執行。 |
問題5 | 第8.3.1.3中科技水平的評分中,對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界定不應按省級和國家級來劃分,國家科技部頒發的和省部頒發的高新技術的申報條件和技術含量沒有等級之分,該設定有嚴重的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嫌疑。 |
回答 | 招標文件第23頁中的“投標人(或聯合體中任意單位)注重新技術新工藝創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省級的得2分;國家級的得4分。(本小項最多4分)”修改為“投標人(或聯合體中任意單位)注重新技術新工藝創新,獲得省級或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得3.5分。(本小項最多3.5分)”。第8.3.1.3中科技水平分值調整為3.5分。 |
問題6 | 第8.3.1.6中項目負責人和人員配置的評分中第二項擬派的設計負責人中第一點以工作年限評定的職稱沒有年限的要求,而第二點以全國專業技術考核評定的注冊證書卻有年限要求來定分值,是否寫錯,存在嚴重不合理,有針對企業設置評分的嫌疑。 |
回答 | 招標文件第23頁中的“①具有給水排水專業技術職稱:中級或以下得0.5分,高級得1分,教授級高級得2分。”修改為“①具有給水排水專業技術職稱:中級或以下得0.25分,高級得0.5分,教授級高級得1分,具有高級或以上技術職稱滿5年再得0.5分,滿10年再得1分。”;招標文件第23頁中的“③取得注冊咨詢工程師(市政公用工程專業)證書的得2分。”修改為“③取得注冊咨詢工程師(市政公用工程專業)證書滿5年得1分,滿10年得2分。” |
問題7 | 第8.3.1.6中團隊成員配備的評分中,對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有教授級高工的加分,而注冊巖土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和注冊咨詢工程師卻沒有教授級高工的加分,這三個注冊師都可以有教授級高工的可能,只針對前兩個要求而后面三個卻不要求,存在嚴重不合理,有針對企業設置評分的嫌疑。 |
回答 | 招標文件第23至24頁中的“1、國家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得1分,工程師職稱的加0.5分,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分,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2分;(本小項最多3分)”修改為“1、國家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得1分,工程師職稱的加0.5分,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分,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5分;(本小項最多2.5分)”招標文件第24頁中的“2、國家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得1分,工程師職稱的加0.5分,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分,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2分;(本小項最多3分)”修改為“2、國家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得1分,工程師職稱的加0.5分,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分,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5分;(本小項最多2.5分)”招標文件第24頁中的“3、國家注冊巖土工程師的得1分,工程師職稱的加0.5分,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分;(本小項最多2分)”修改為“3、國家注冊巖土工程師的得1分,工程師職稱的加0.5分,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分,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5分;(本小項最多2.5分)”招標文件第24頁中的“4、國家注冊建筑師的得1分,工程師職稱的加0.5分,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分;(本小項最多2分)”修改為“4、國家注冊建筑師的得1分,工程師職稱的加0.5分,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分,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5分;(本小項最多2.5分)”招標文件第24頁中的“5、注冊咨詢工程師的得1分,工程師職稱的加0.5分,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分;(本小項最多2分)”修改為“5、注冊咨詢工程師的得1分,工程師職稱的加0.5分,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分,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加1.5分。(本小項最多2.5分)”第8.3.1.6中項目負責人和人員配置第二項分值調整為12.5分。 |
問題8 | 第四章第5條資格審查標準第一條對勘察單位的資質要求中第二點只要求具備工程測量專業甲級或以上即可,本項目勘察單位任務中包含巖土勘察和工程測量,因此是否寫漏了巖土工程專業甲級的要求。本項目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及雨污分流系統建設,主要工程是排水管道鋪設,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地埋管道在行車通道下的,管頂覆土厚度應不小于0.7米;在非行車通道下可采用淺埋的方式鋪設,原則上覆土厚度不小于0.3米。本項目勘察工作涉及巖土勘察少且僅為地下表層,主要工作是管線測量,因此要求投標人具備勘察資質工程測量專業即可。 |
回答 | 按招標文件執行。 |
問題9 | 8.3.1.5的商務部分評分標準中,“投標人(或聯合體中任意單位)具有“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單位名單”,聯合體中任意單位的門檻,是否違反招標文件5.3內容“需明確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為牽頭人及聯合體各方責任”的要求。是否需明確全過程咨詢評分應明確由全過程咨詢單位具備才得分。 |
回答 | 按問題3回答執行。 |
問題10 | 8.3.1.5的商務部分評分標準中,“省級的得2分;國家級的得4分”的要求是否跟該文件有沖突?根據住建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號文件公布的40個試點企業以及隨后各省份發布的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并沒有明確規定各個企業的等級區分。 |
回答 | 按問題2回答執行。 |
問題11 | 8.3.1.5的商務部分評分標準中,“省級的得2分;國家級的得4分”的要求是否跟該文件有沖突?根據2017年5月2日住建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號文件公布的“試點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開始,時間為2年。我部將根據試點情況,對試點地區和試點企業進行調整。”本通知印發之日開始為期2年,大部分試點企業有效期應為2019年5月2日。 |
回答 | 根據建市[2017]101號文規定,該文和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單位不存在有效期,按問題2回答執行。 |
問題12 | 8.3.1.3商務部分科技水平的評分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省級的得2分;國家級的得4分”的要求是否跟科技部頒發的相關獎項有沖突嫌疑?國家科技部頒發的和省部頒發的高新技術的申報條件和技術含量沒有等級之分。 |
回答 | 按問題5回答執行。 |
問題13 | 評分標準是否存在不合理,針對企業設置評分,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嫌疑?注冊巖土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和注冊咨詢工程師沒有教授級高工的加分項,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有教授級高工的加分,評分標準是否應該統一?8.3.1.6中項目負責人和人員配置的評分中,擬派的設計負責人中以工作年限評定的職稱沒有年限的要求,而以全國專業技術考核評定的注冊證書卻有年限要求評分。是否存在評分標準寫錯的情況,評分標準是否應該統一? |
回答 |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規定,本項目評標細則遵循“擇優”的原則,是根據項目的實際需求、項目具體情況,從有利于項目開展方面進行設置,不存在不合理、針對企業設置評分和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也不違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按問題6和問題7回答執行。 |
問題14 |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汕頭市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意見》(汕府〔2019〕43 號)第十三條“加強招標模式管理”的規定“其他建設工程原則上實行‘評定分離’辦法,也可采取‘綜合評分法’。”本項目評標定標方法是否應采用“評定分離”辦法。 |
回答 | 按招標文件執行。 |
問題15 | 評分標準中投標人業績此項分值10分與評分細則中的分值總和不一致,請明確。 |
回答 | 招標文件第22頁中的兩處“(本小項最多得6分)”均修改為“(本小項最多得5分)” |
問題16 | 請招標人核對合同條款,是否還需要完善,莫等中標后還才發現合同缺陷。 |
回答 | 因本項目時間緊,任務重,為保證項目順利開展,確保項目按時完成,勘察測量成果及初步設計成果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交,招標文件合同條款作如下修改:1.招標文件第53頁中的14.2.2勘察人違約責任第(2)款整款修改為“(2)勘察人逾期完成合格的勘察成果的,每逾期一日,應減收勘察費2%,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30%。勘察測量成果應滿足現行相關規范規定并通過審圖機構、住建部門審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測量成果未能通過審圖機構、住建部門審查的必須在2日內根據審查意見進行調整,若勘察測量成果經調整后仍不通過審查或者逾期完成合格的勘察測量成果超過5日的,發包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對此勘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勘察測量費暫定合同價的30%的賠償金。”2.招標文件第79頁14.2.2條中的“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修改為“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3.招標文件第79頁中的14.2 設計人違約責任增加一條款:“14.2.6 初步設計成果應滿足現行相關規范規定并通過審圖機構、住建部門審查,設計人提交的初步設計成果未能通過審圖機構、住建部門審查的必須在2日內根據審查意見進行調整,若初步設計成果經調整后仍不通過審查或者逾期完成合格初步設計成果超過5日的,發包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對此設計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設計暫定合同價的30%的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