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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告公布 (市交易中心)
粵東物資儲備中心建設項目設計施工一體化
問題1 | 招標文件P28,評標辦法前附表第2.2.3(1)商務部分、業績第2點“投標人(或聯合體中的設計單位)2015年至今承接的建筑設計項目獲得綠色建筑設計2星,每項得2分,最高得2分;獲得綠色建筑設計3星,每項得4分,最高得4分。本項最高得6分。注:須提供綠色建筑設計證書復印件,原件核查,否則不得分。”請問:是否可以提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作為證明材料。 |
回答 | 按招標文件執行。 |
問題2 | 招標文件第28頁評標辦法第2.2.3商務部分、投標人業績第2點“投標人(或聯合體中的設計單位)2015 年至今承接的建筑設計項目獲得綠色建筑設計2星,每項得2分,最高得2分;獲得綠色建筑設計3星,每項得4分,最高得4分。本項最高得6分。注:須提供綠色建筑設計證書復印件,原件核查,否則不得分。”請問是否可以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
回答 | 按招標文件執行。 |
問題3 | 本次招標設計范圍是否確實需要竣工圖編制,請核實。 |
回答 | 本次招標設計范圍不包含竣工圖編制,招標文件作如下修改:1.招標文件第2、4、35頁中的設計范圍和設計承包范圍統一修改為:“施工圖設計、圖紙變更、全過程的技術把關及跟蹤服務等”;2.招標文件第40頁中的“序號3 竣工圖”整行刪除。 |
問題4 | 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1.3.2計劃工期中施工工期240日,是指240日歷天還是240工作日,請明確。 |
回答 | 招標文件中的所有時間單位除有說明“工作日”之外,均指“自然日”,招標文件作如下修改:1.招標文件第4頁中“施工工期:240日”修改為“施工工期:275日”;2.招標文件第67頁中“對本項目的工期進度目標為:240 日”修改為“對本項目的工期進度目標為:275日”。 |
問題5 | 本項目設計費若財審結算價高于中標價將如何處理,請明確。 |
回答 | 本項目設計費若財審結算價高于中標價即以中標價結算,招標文件作如下修改:招標文件第6、55頁中的“以財政局審核的工程建安結算價為工程設計收費基價,參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2002年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規定并按中標下浮率下浮結算”修改為:“以財政局審核的工程建安結算價為工程設計收費基價,參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2002年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規定并按中標下浮率下浮結算,若財審結算價施工圖設計費高于中標價設計費,則按中標價設計費結算”。 |
問題6 | 招標文件第五章 發包人要求中第二點限額要求中的“......建安工程費結算總金額不得超過概算中對應的建安工程費用。”與招標文件前后有所不一致,請核實。 |
回答 | 招標文件第65頁中的“建安工程費結算總金額不得超過概算中對應的建安工程費用”修改為:“總投資結算總金額不得超過批復概算總投資”。 |
問題7 | 請問本項目公布的概算根據實際情況是否合理?請核實!另外,招標文件中施工范圍前后不一致,請明確。 |
回答 | 招標文件附件概算(即招標公告中的相關附件:“概算”)修改后重新公布。招標文件作如下修改:1.招標文件第6頁中的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修改為:“最高投標限價=(概算工程費56786500-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3187579.96+概算施工圖設計費565000元)×95%=51455724.038元”;2.招標文件第18頁中的P值修改為“P=56786500+565000-3187579.96=54163920.04”;3.招標文件第75頁中的“54721320.04”修改為:“54163920.04”;4.招標文件第2、4、35頁中的施工范圍和施工承包范圍統一修改為:“根據審定的初步設計圖、施工圖紙以及招標人發出的與本工程有關的一切文件,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檢測、包質量、包安全生產、包文明施工、包招標范圍內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包編制結算、包保修。(不包括物資儲備設備)”。 |
問題8 | 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根據本項目的實際情況,是否存在不完善,請核實。 |
回答 | 招標文件作如下修改:1.招標文件第50頁中“11.3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整條刪除;2.招標文件第51頁中“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整條修改為:“除發包人同意和異常惡劣氣候外,工期一概不得順延;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可按照合同條款要求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人民幣5000元/日。”;3.招標文件第51頁中“11.6 工期提前”中的“每提前1日獎勵額度為5000元”修改為:“每提前1日獎勵額度為2000元”;4.招標文件第56頁中17.2預付款“簽訂合同后10天內,發包人支付工程費的30%”修改為:“簽訂合同后10天內,在項目財政資金到位情況下,發包人支付工程費的20%”;5.招標文件第56頁中“17.3 工程進度付款”增加前置條款“因項目使用的是財政資金,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為向政府財政支付部門提出辦理財政支付申請手續的時間(不含政府財政支付部門審核的時間),在約定時間內提出支付申請手續后即視為發包人已經按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