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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告公布 (市交易中心)
汕頭市東部城市經濟帶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新溪、塔崗圍片區建設監理
問題1 | 對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第2.2.4(1)“業績與獲獎情況”的評審標準“注:①”內容澄清 |
回答 | 原文:①近十年吹填造陸工程區域相關證明材料(提供近十年吹填造陸工程項目合同復印件注明“情況屬實,與原件相符”并加蓋該項目業主單位公章視為原件);現文:①近十年吹填造陸工程區域相關證明材料(提供吹填造陸工程項目合同復印件,并提供原件備查,如提供經業主單位加蓋公章并注明“情況屬實,與原件相符”的合同復印件,即視為已提供原件備查。) |
問題2 | 對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第2.2.4(1)“項目總監綜合素質”的評審標準“注:2”內容澄清 |
回答 | 原文:2、時間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提供企業資質證書、中標通知書(須體現項目總監)、監理合同、吹填造陸工程區域相關證明材料(提供項目合同復印件注明“情況屬實,與原件相符”并加蓋該項目業主單位公章視為原件)。現文:2、時間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提供企業資質證書、中標通知書(須體現項目總監)、監理合同、吹填造陸工程區域相關證明材料(提供吹填造陸工程項目合同復印件,并提供原件備查,如提供經業主單位加蓋公章并注明“情況屬實,與原件相符”的合同復印件,即視為已提供原件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