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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關于征求《汕頭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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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歷史文化保護的重要論述和視察汕頭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歷史文化保護管理機制,有序推進我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了《汕頭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報請市政府,以政府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請于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前,將反饋意見逕送我局村鎮與設計科(郵編:515041,地址:汕頭市中山路213號1705室,郵箱:stzjjsjk@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汕頭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5月31日                     



汕頭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汕頭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古樹名木、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地下文物埋藏區和自然山體水系等保護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共治共享,科學規劃、分級管理、有效監管,嚴格保護、合理修繕、活化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延續性,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促進優秀傳統文化和現代生活的融合。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現場保護、信息采集等具體工作,并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等工作。

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等工作,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公安、城市管理、應急、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相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成立汕頭市歷史文化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重大政策措施,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通過捐贈、資助、投資等多種方式籌集保護資金。

保護資金專項用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普查、測繪、申報、認定、規劃編制、保護管理、修繕維護、基礎設施改善等相關事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

第八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資助、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和志愿服務、學術研究等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多元探索保護優先前提下的綜合改善和活力運營路徑。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的研究和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推廣保護利用工作經驗做法,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有權對損毀、破壞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九條 汕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

(一)城市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人文環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環境;

(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地下文物埋藏區;

(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

(四)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等;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調整保護名錄,其他有關部門予以配合。經國家、省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確定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展歷史文化資源的調查、評估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在調查中發現并經專家論證認為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建筑群、村、鎮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建筑群、村、鎮,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建筑物、構筑物、建筑群、村、鎮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經核實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的預先保護對象實施預先保護,在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之日起兩日內向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代管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并在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公示欄上公告,當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派員到現場開展日常巡查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對象。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預先保護對象依法啟動申報、認定等程序。預先保護對象超過十二個月未被納入保護名錄的,預先保護決定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的認定標準、申報與確定程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確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居住、公共、工業、農業等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筑:

(一)能夠體現汕頭古代悠久歷史、近現代變革發展、中國共產黨誕生與發展、新中國建設發展、改革開放偉大進程等某一特定時期的建設成就;

(二)與重要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或者著名歷史人物相關,具有紀念、教育等歷史文化意義;

(三)體現汕頭傳統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時代風格。

(四)建筑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反映地域建筑、歷史文化、藝術特色或者具有科學研究價值,或者代表性、標志性建筑物,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建成不滿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規定之一,突出反映汕頭改革開放時代和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特點、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也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筑。

歷史建筑保護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提出方案,通過政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征求有關部門、建筑物所有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經市歷史文化保護專家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應當在納入保護名錄后六個月內設置完畢。

保護標志應當與周邊傳統風貌相協調,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編號、區位、建成時間、文化信息等內容。保護標志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統一樣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經市歷史文化保護專家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經市歷史文化保護專家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的保護規劃,經市歷史文化保護專家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歷史建筑保護圖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作為規劃管理和建設的依據,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歷史建筑保護圖則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劃編制的規定。

第十六條 保護規劃報送批準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示保護規劃草案,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保護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政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分級保護責任制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保護責任人:

(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

(二)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

(三)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

(四)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為所有權人、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所有權人、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均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落實保護規劃要求;

(二)保持保護范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改善優化公共服務、市政交通、城市安全等設施以及人居環境;

(四)發掘、展示歷史文化和景觀價值;

(五)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及時處置危害行為;

(六)做好防火、防盜、防災等安全工作。

第十九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筑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保護歷史建筑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特色裝飾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持歷史建筑原有的高度、體量、有保護價值的外觀形象和色彩;

(三)保障結構安全,發現險情時及時采取排險措施,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五)按規定進行維護和修繕;

(六)確保消防、防災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其他要求。

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負責歷史建筑使用安全和日常維護、修繕,并承擔相應的費用。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對保護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五)從事突破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筑體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六)擅自拆除既有建筑;

(七)破壞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

(八)對保護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注重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拆除歷史建筑,不拆真遺存,不建假古董;

(二)注重其文化內涵,加強活態保護,尊重原住居(村)民生活形態和傳統習慣;

(三)做好生態環境保護,防止生態破壞、水土流失和水資源污染,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文環境;

(四)按照保護規劃,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二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內,除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為實施保護規劃進行修繕、改善或者整治建筑物以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按照保護規劃進行風貌恢復建設的,應當嚴格保護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鼓勵聘用傳統工匠,盡可能采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在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與原有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自然和人文景觀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確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遷移或拆除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論證報告、遷移方案等相關資料,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市歷史文化保護專家委員會審議,向社會公示方案后,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請批準。

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的,實施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歷史建筑保護圖則的要求編制修繕方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手續。

保護責任人可以請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保護、修繕、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術指導。鼓勵聘用傳統工匠、采用本地傳統技藝開展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

第二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

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和管理的,相關管理部門應制定適應保護需要的建設、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開放。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根據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需求,制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歷史建筑保護利用的正負面清單,明確鼓勵、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動。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基礎上,鼓勵運用科技手段展示歷史文化內涵,增強展示效果。

第二十六條 保護責任人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應當遵守先保護后利用的原則,符合正面或者負面清單的要求,合理控制商業開發規模,傳承傳統文化。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根據保護規劃要求,發展多樣化特色產業,適度開展旅游、傳統工藝和傳統技藝加工制作等與傳統文化相協調的經營活動。

鼓勵當地居民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支持居民從事當地特色手工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促進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

第二十七條 歷史建筑的利用應當符合保護圖則以及消防安全等專業管理的要求,并與其歷史價值、內部結構相適應,推動歷史建筑綠色化更新改造、合理利用。

鼓勵歷史建筑在保持外觀風貌、典型構件以及確保建筑安全的基礎上,改善宜居性,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歷史建筑內、外部增加面積或者內部調整樓層層高,不得改動主體框架及遮擋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建筑內部空間及外觀形象應可通過拆除增加或者調整的部分予以恢復。增加建筑使用面積,不計算容積率,不辦理產權登記,無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為滿足消防、市政公用等專業管理要求而需在建筑外部增加附屬面積的,應當遵循滿足功能的最小尺寸和最少改變外立面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