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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委托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21〕23號
瀏覽次數:2962各區縣(含功能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代建中心、質安中心、標準定額站,各建設、監理、施工、檢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文件精神,強化建設單位切實履行建設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現就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委托管理等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圍內新開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嚴格執行由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的規定。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工程質量檢測方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見證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見證取樣送檢、現場檢測,并與被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二、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明確工程質量檢測專項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工程質量檢測費應當執行費用單列、專款專用制度,確保檢測業務委托程序合法,檢測費用足額到位。施工單位可委托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對施工現場實體質量、建筑材料等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可用于工程質量內部控制、材料采購質量控制、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但不得作為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依據。
三、2021年12月1日前已開工建設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工程施工合同價包含質量檢測費用且已由施工單位委托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的,應及時對合同履約條款進行調整,改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不得減少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檢測的項目、數量應滿足現行標準規范及驗收要求。
四、監理單位應當切實履行工程質量檢測中見證取樣和送檢的監理職責,做好見證臺賬的登記工作,發現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應及時報告項目所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五、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各質量檢測機構應落實窗口收件人員的責任,不得到施工項目現場上門收件。
六、建設工程參建各方主體應嚴格按《汕頭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汕住建通〔2020〕34號)文件精神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各區縣(含功能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在建項目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檢查,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應予以嚴肅處理。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