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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關于對舉報汕頭市商品房銷售中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實施獎勵的公告
瀏覽次數:2014為嚴厲打擊商品房銷售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防范金融風險,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整治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汕府辦傳〔2021〕24號)精神,以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汕頭經濟特區商品房銷售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鼓勵舉報汕頭市轄區內商品房銷售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并實施獎勵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舉報獎勵范圍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通過非商品房銷售資金監管賬戶向社會公眾吸收意向金、保證金、定金、房款等資金,并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
二、舉報獎勵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舉報線索對案件的查處具有利用價值;
(三)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或有新的舉報線索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
三、獎勵標準根據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
具體標準如下:
(一)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甄別篩選采用,并對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開展初步調查后,即給予舉報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自行政處罰后,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偵查后,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獎勵;
(四)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自刑事判決生效后,根據實際情況,再次給予舉報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獎勵。
相關獎勵扣減情形按廣東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辦理。
四、舉報方式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書信、走訪等方式向市、區(縣)各相關部門舉報線索(詳見后)。
舉報需提供相關材料,包括:
(一)舉報情況書面說明,包括被舉報人的姓名或名稱,非法集資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
(二)能夠證明非法吸收資金的有關證據,包括書面證據、電子證據及其他形式證據等;
(三)舉報人對舉報事項、內容和證據的真實性承諾;
(四)舉報人的名稱或姓名與聯系方式;
(五)舉報受理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辦理。
五、其他事項
(一)有關部門將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公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金融局等負責解釋。有關不予獎勵的情形、獎金發放方式、監督管理方式等本公告未盡內容,以《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為準。
(三)本公告發布之日前,有未批先售、違規收取銷售款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企業,應立即全面自查整改,及時退訂退款或將銷售款轉入監管賬戶,并將整改情況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管理部門視情節酌情從輕處理。
(四)本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5月1日。
六、舉報電話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88461937;
汕頭市金融工作局:88526796;
汕頭市自然資源局:88465098;
汕頭市公安局:110;
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88520022;
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
汕頭銀保監分局:88651868;
各區(縣)住建局等相關部門均可接受舉報。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