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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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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19〕1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自然資源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5月4日


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行為,提高審查報批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不含“三舊”改造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 省管權限建設用地審批(審核)職權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資源廳實施的,受托機關應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審批(審核),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本辦法中涉及職權委托事項的,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用地報批程序


第五條 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擬訂有關用地方案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及土地權屬單位的代表對擬用地的面積、地類、權屬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細致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確保有關基礎性數據和情況的真實、準確、可靠。

下列基礎性數據和情況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辦法核定:

(一)用地面積嚴格按《建設用地勘測定界規程》的技術規定劃定用地范圍,樹立界樁后量算。

(二)地類參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核定,并須與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地類保持一致。如擬用地的調查地類與最新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顯示地類不相符,且確屬年度變更調查錯誤變更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在下一年度變更調查中更正,再組織報批用地。

(三)土地權屬以土地權屬證書和有關權屬的歷史資料為依據核定;在土地權屬數據庫中顯示土地權屬有爭議的(或對擬用地的調查中發現有爭議的),應提供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調解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或爭議各方出具的同意征收土地書面說明。

(四)用于計算征地補償標準的土地年產值,以同一區域同類土地鎮級統計數據予以核定;如鎮級無統計,則采用縣級的統計數據。

地類調查結果涉及占用園地或林地的,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核實確屬林地的,應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取得其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第六條 建設用地報批分為分批次報批和單獨選址報批兩種方式。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或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報。一個批次用地可以一塊或多塊土地同時打包上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本地區當年各項用地計劃指標內嚴格控制每年度用地報批批次。

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土地,或同時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和范圍內土地,按單獨選址方式報批。

第七條 審查報批程序:

(一)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單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1.建設用地申請表;

2.用地預審意見;

3.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4.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或者審核文件;

5.項目擬占用耕地的,應當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6.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7.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分批次報批的建設用地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施城市(含建制鎮)或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或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確定用地的范圍和數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制作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

(三)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征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擬征收土地相關信息,主要內容包括擬征地范圍、地類、面積以及擬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

(四)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單獨選址項目需提供《供地方案》),同時提出審查意見一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履行征地前聽證告知程序,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相關土地權利人申請聽證的,聽證會材料應隨用地申請材料一并上報。

(五)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有關材料由同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逐級行文上報至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該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需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

第八條 地級以上市、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審查應當實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并可根據實際需要采用集中開會審查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制度。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牽頭,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部門為常設成員單位。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成員單位。

各地在上報建設用地請示時,應當說明已經本級政府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通過的情況。凡用地報批沒有經過政府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通過的,上級政府不得受理用地報批。


三、建設用地審查內容


第十條 建設用地審查,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國土空間相關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三)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是否清楚、準確;土地權屬是否清楚、準確,有無爭議;有關計算征地補償的基礎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四)擬報批用地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按規定落實耕地占優補優;涉及占用水田的,是否按規定落實占水田補水田。

(五)涉及征收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是否按規定履行聽證告知程序;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聽證申請的,是否按要求舉行聽證會,對聽證會上提出的合法要求是否已予以采納;是否按規定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六)擬報批用地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是否已依法處理。

(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否全額籌集到位。

(八)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審查還應包括:是否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了用地預審、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初步設計批復等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是否按規定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和儲量登記手續;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九)用地涉及的其他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審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報批材料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本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并提出明確意見。

省自然資源廳應適時對各地用地報批工作進行評估,建立健全有關監管制度,及時通報存在問題。


四、建設用地報批時限要求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報批所涉及的請示文件行文,按照第七條第(五)款辦理。依法由省、地級以上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所涉及的批復文件,應由省、地級以上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行文。對省人民政府委托實施職權,受托機關以省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用地批復文件,按省有關規定行文。

第十三條 單獨選址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材料應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十四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用地報件后,如需補報有關用地附件或對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說明,應在收件后5個工作日內向下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需要補報的附件或補充說明的材料應在10個工作日內補報,在限期內不補報又無正當理由的,報件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 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用地申請或收到用地報件之日起,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

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審查意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或審批。收到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建設用地的審核意見后,同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行文上報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未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批復建設用地。

第十六條 建立建設用地審批和批后實施情況備案制度。

(一)地級以上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同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二)經批準用地的征地實施和土地供應情況,地級以上市、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在國家和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進行填報,并確保填報信息真實、準確。


五、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5〕70號)自2019年7月10日起廢止。

第十八條 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開展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的地區,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可根據經批準的改革方案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