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息傳達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關于印發《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汕頭市財政局扶持建筑業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汕住建〔2017〕184號
瀏覽次數:11922各區縣、保稅區、高新區、華僑試驗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市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市建筑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汕頭市財政局扶持建筑業發展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汕頭市財政局
2017年11月2日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汕頭市財政局
扶持建筑業發展實施辦法
為鼓勵我市建筑業發展,提高外出施工企業回汕納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增加地方稅收收入,促進我市建筑業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和企業做大做強,經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起,由市財政局在年度預算安排資金設立扶持建筑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扶持我市外出施工企業。具體辦法如下:
一、評選原則和方式
充分發揮市建筑業協會的作用,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由市住建局委托該協會組織外出施工企業的評選工作,以企業誠信經營、質量創優、安全文明生產以及對地方財政貢獻量等要素作為評選因素,由協會評選出擬扶持企業上報市住建局。
二、扶持對象和標準
(一)扶持對象。在我市注冊登記,外出承接工程年回汕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20萬元以上(含),且誠信、創優、安全文明生產等方面表現較好的外出施工建筑企業。
(二)扶持標準。每年度外出施工企業的扶持金額,參考企業回汕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量的額度確定。
1.對當年度回汕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量比上年度增長的企業,以上年度地方財政貢獻量為基數,分別按基數的6%和15%的比例給予資金扶持,再分別按增量的12 %和30%的比例給予資金扶持。
2.對當年度回汕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量比上年度下降、持平,或當年新增納稅企業,以當年度地方財政貢獻量為基數,分別按基數的6%和15%的比例給予資金扶持。
企業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數額以稅務機關核實的具體數據為準。扶持資金在下一年度核算兌付。
三、資金分擔原則
扶持資金按我市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與區(縣)財政分級負擔。
(一)中心城區(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扶持資金由市與區按共享收入分成比例進行分擔。
(二)非中心城區(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扶持資金由企業所在區(縣)財政負擔。
(三)華僑試驗區直管區外出施工企業扶持資金,在華僑試驗區財政體制尚未明確前,資金由市財政負擔;財政體制明確后扶持資金由華僑試驗區按分成比例負擔。
四、操作程序
(一)評選程序
1.每年4月份由市住建局委托市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統計我市施工企業上一年度外出經營回汕納稅情況,并報送市國稅、地稅部門核實, 市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根據稅務部門核實的數據,以及擬扶持資金數額送市建筑業協會作為評選主要因素。
2.市建筑業協會在6月份前評選出我市擬扶持的外出施工企業名單及年度扶持金額,報送市住建局審核確認后,市財政局按市住建局的審核意見安排撥付扶持資金。
(二)扶持資金兌付程序
1.中心城區扶持資金在評比結果確定后1個月內兌付。市住建局負責兌付市直企業扶持資金,各區財政局將應負擔的市直企業扶持資金上繳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將扶持資金一并撥付至市住建局;區住建部門負責兌付區屬企業扶持資金,市財政局將應負擔的區屬企業扶持資金撥付到企業所在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一并將扶持資金撥付至區住建部門。
2.非中心城區參照中心城區兌付程序執行,扶持資金由企業所在區(縣)財政局自行審核,按以上標準兌付。
3.華僑試驗區在財政體制尚未明確前,按中心城區兌付程序執行;財政體制明確后,按非中心城區兌付程序實施。
五、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