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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
城市新建燃氣企業(yè)審批條件
1 、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及燃氣規(guī)劃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2 、有穩(wěn)定和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設有對氣質進行檢測或檢驗的裝置;
3 、燃氣生產、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建設質量的要求;
4 、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有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設施,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的,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回收殘液;
5 、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和專業(yè)技術人員、償債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6 、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 、有經過燃氣專業(yè)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8 、有包括基建、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9 、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有與供氣規(guī)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有與供氣規(guī)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10 、有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達到安全運行的要求;
11 、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yè)人員交納保險費。